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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记

  事项名称:分公司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能够独产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办理材料: 

  分公司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受理——核准(驳回)——收费——发照。 

  办理期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464-826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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