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办规〔2018〕2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七台河市质量和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质量和品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七台河市质量和品牌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与激励我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质量水平,争创质量品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或社会组织推荐申报获得以下质量奖项或荣誉的企业。
第二条 质量和品牌奖励范围。
(一)中国质量奖或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
(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
(三)省政府质量奖、省名牌产品;
(四)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条 质量和品牌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或国家质量奖项及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企业获得以上质量奖项,由“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给予奖励企业名单,召开“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在政府网站公示一周以上,没有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获得中国质量奖或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省政府质量奖及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奖金;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区财政分级颁发奖金。
第六条 上述所列奖励资金,只限于每项奖项初次获得的企业,连续获得同样奖项的企业,不再连续发放奖金。同一项目或产品当年度获得以上不同奖项的,取最高奖项予以奖励,获得相同级别、不同奖项的,分别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项称号在有效期内被授予或认定机关撤销的,由奖励机关追回奖金。
第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取消其今后的奖励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