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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0-31    来源:市物价局
七价字[2017]42

七台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内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

  《七台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2017年929日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九次(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七台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七台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11月1

 

  

七台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引导机动车停放合理分流,保护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6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停车设施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一)行车道等设置停车泊位;

  (二)车站、景点、公立医院、文化及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的停车场;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其它具有垄断性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除上述停车设施外,其他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在取得相关资质后,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水平、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具体核定政府定价停车设施服务价格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收费,属营业性服务类价格,须给付税务票据。

  第九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有违反政府定价、捆绑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行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停车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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